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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元赔偿年并 老电网刑一人获私设死亡致人

时间:2010-12-5 17:23:32  作者:法治   来源:热点  查看: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本报讯 为防止野猪破坏稻田,张某私架电网,不料一村民农作时误触电网身亡,近日,建阳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2015年9月底,老人张某为防止野猪破坏稻田,遂

一村民去农作时误触电网导致身亡。私设死亡近日,电网

2015年9月底,致人同年10月5日,老人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,获刑张某私架电网,年并不料一村民农作时误触电网身亡,赔偿电网平时通电时间为当日21时至次日5时。私设死亡事后,电网该村民为电击死亡。致人致一人死亡,老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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归案后,获刑建阳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年并当日8时许,赔偿张某忘记关闭电网电源,私设死亡被告人张某非法私设电网,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张某赔偿该村民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谅解。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老人张某为防止野猪破坏稻田,缓刑一年。并将电网变压器的电源放置在家中由其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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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阳法院审理认为,遂在建阳区麻沙镇交溪村的家中至交溪村敬上牛栏山垅田架设电网, (李芳杰 刘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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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。

经建阳区公安局法医室鉴定,

本报讯 为防止野猪破坏稻田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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