邹某在批评教育时,
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,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、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、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。同样语气严厉,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。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。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并未刻意针对张某,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、
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遂驳回上诉,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,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,充分,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“欠债大王”“言而无信”等言语,审判程序合法,实施了调换座位、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,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