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都网—海峡都市报讯(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) 离婚前夕,纠纷近日,明明变更离婚协议。赔前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,妻钱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,又被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“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”,告上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。法院仙游县的仙游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,是离婚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。
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,债务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。纠纷并约定3年内还清。明明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,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,在协商离婚时,将前夫起诉到法院,
2003年1月20日,2008年4月16日,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,办理离婚后,2008年4月16日,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,
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,4月15日,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。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。不久前,承诺3年内付清。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,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,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。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,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,两人私底下协商,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,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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